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王自强:集体管理组织必须透明公开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7日 11:5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5日讯(记者 成琪)25日上午,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在京召开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副司长高思、音乐人宋柯出席了本次媒体互动会。会上,王自强司长首先阐述了新闻出版总署不是立法机构,也不是任何一方利益的代表着,而是不同利益的协调者。王自强与在场的媒体讲述修订草案的出台过程。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现场 郝洪波/摄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 郝洪波/摄

音乐人宋柯 郝洪波/摄

  会上,大家对此次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60、70条争论比较大,王自强表示,集体管理组织是权利人自治维权的组织,现在集体管理制度不规范,但是不能因为集体管理组织存在问题而废除,而应该完善。如果作者某些权利不被代理,我们国家将成为无音乐社会,著作权人得不到保障,著作权人在某些权利不能行使的情况下,不能维权,明明知道自己的作品被大多数经营企业使用,控制不了市场主体使用,不能在使用中获利。王自强指出,集体管理组织是社团管理,新闻出版总署对其有监管权。唱工委代表宋柯表示,60条和70条的规定过于倾向于集体管理组织,容易造成管理组织的垄断。对此,王自强表示,集体管理组织必须遵循高度透明、公开的原则,否则就是不对的。

  ■相关资料

  《草案》第六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草案》第七十条 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文化名人访独家视频访谈: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解读《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热词:

  • 王自强
  • 著作权法
  • 集体管理制度
  • 权利人
  • 新闻出版总署
  • 草案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宋柯
  • 媒体互动
  • 音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