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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成都开幕。根据议程,大会对《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等进行了分组审议。成都晚报记者获悉,修订后的《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较原版本出现了多处修改,出租车驾驶员行车时吸烟、吐痰、打电话等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也被写入了法律责任相关条款内。
增加内容
向车外吐痰
罚款50元以下
新修订的《条例》共六章五十一条,较原版本作出了十余处修改。成都晚报记者发现,在“法律责任”一章第四十六条中,较本次修改前增加了几条出租车驾驶员违规的具体内容。比如,驾驶员不文明行车或者向车外吐痰、乱扔废弃物的,在车内吸烟或者行车时拨打、接听电话的,都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驾驶员不按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或者辱骂乘客的,也将被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驾驶员未按规定办理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手续从事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除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还将被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五至十日或者对其从业资格延期注册。
根据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修改意见的报告,去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通过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本次对《条例》的补充完善,也是为了使《条例》相关内容与交通运输部的《规定》相协调。
起草过程
历时六年
创成都地方立法史之最
成都晚报记者了解到,原《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于1998年颁布施行,但近年来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经营权出让方式多样、企业经营管理薄弱、驾驶员权益保障不够等问题,老的《条例》已不能满足当前需要。在2006年初市交委组建以来,我市即着手新《条例》的研究、论证和起草,至今历时六年,创下了成都市25年地方立法史之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