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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森林公园近年来已成为了供人们游览休闲的好去处,为了加强对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昨日,《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初审。
据悉,截至目前,我省已建成森林公园77处,面积450多万亩,接待游客1.52亿人次,实现直接收入46亿元。随着森林生态旅游事业的快速发展,一些地方随意批建森林公园,公园建设缺乏整体规划等问题凸显。为此,此次条例规定,森林公园按国家标准划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和县级三个等级,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未经批准,任何旅游景点、休闲场所不得使用森林公园名称,违反该条款,将由林业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规划方面,条例规定,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省林业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20日内予以批准。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在保护和管理方面,规定森林公园内禁止毁林开荒、开矿、采石等;禁止排放污水、倾倒工业、建筑固体废弃物;禁止伤害或擅自捕猎野生动物;禁止在树木、古迹及设施上刻画。违规严重者,将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条例还规定,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根据环境承受能力和旅游安全条件,合理确定游览线路,游客数量接近游客容量时,应发布通告限制游客入园;同时应完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建立报警点和医疗急救站点,保障游客安全。森林公园的交通运输工具及游乐设施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检查、保养、维护,确保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