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物管安保不力致业主损失要赔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30日 04: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本报讯 记者郭宁报道:在昨日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本次会议进行二审,与一审时相比,修订草案修改稿有了较大的改动,其中吸纳了立法听证会上的一些意见和建议;还提出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并拟重罚物管收取装修保证金行为,最高罚款达200万元。

  物管未履责致损失拟赔

  在听证会上,引发各方争论的话题是有关拟增加物业服务企业安保责任的内容。根据听证会的意见,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拟新增两款的内容作了一些初步修改。

  拟增加的内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进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外来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并定时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巡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安装的视频监控装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派人监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存相关数据。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入卡口以及电梯、道路、主要通道等的电子探头和抓拍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安保职责,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房或给房屋使用说明书

  与一审时相比较,修订草案修改稿在房屋交付的条件上也有较大修改。其中,针对眼下少数楼盘规划建设的配套设施未完工就仓促交房的行为,修订草案修改稿拟增加相关交房的前置条件规定: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视频监控装置、生活购物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已建成;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人防工程已设置显著标志。

  同时,修订草案修改稿还拟增加其他交房条件,即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维修联系电话和地址。其中,“房屋使用说明书”是新增的内容。

  收装修保证金最高罚200万

  南昌一些小区物管违规收取业主的装饰装修保证金,令业主极为不满。修订草案修改稿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热词:

  • 物管
  • 业主
  • 修订草案
  • 修改稿
  • 物业服务合同
  • 使用说明书
  • 物业管理条例
  • 交房
  • 安保
  • 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