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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省制定了《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昨日,该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初审。
条例规定,职工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听取企业法人或经营管理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管理等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企业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选举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职情报报告等;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等。
此外,在小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可由乡镇、村、开发区等区域工会或县级以下行业工会,组织企业职工,通过召开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公司制企业应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作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参与总司决策、管理和监督。
企业应公开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缴纳职工社保、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情况。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现拒不建立或不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的;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实行企务公开的;打击报复职工代表、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的,由地方总工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