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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没有义务奖励警察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8日 17: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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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公安部和人保公司联合下发的一纸《通知》中,关于“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费用”的规定,一直延续至今。今年2月,河南安阳的王先生车辆被盗,警方侦破盗车案要收“奖励”三万八(3月24日《工人日报》)。

  公安机关肩负着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神圣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和义务,群众丢失了财物,有权利向警方报案和督促警方破案,警方侦破案件为群众挽回了经济损失,依照程序无偿归还报案人,这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同时也体现出人民警察为人民的根本原则,报道中警方以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奖励为由,向丢失车辆的公民“索要奖励”,笔者以为此举十分不妥。

  先不论公安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下发的这份《通知》是否有法可依,单就向公民个人索要奖励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愿意从车辆保险费中拿出适当比例奖励有功警察,完全是保险公司自己的行为,与参加保险的投保人没有任何关系,更没有权力要求投保人“垫付”奖励和附加任何条件。但从报道中看,保险公司显然是把这种奖励警方的“负担”转嫁到了投保车辆的车主身上,不但要求车主预先垫付奖励,这个钱最终还是要从车辆保单中出,既影响投保车辆在保险公司的信用度,下次交保费时不但不能享受优惠,还得提高保资,这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同时,我们也能看出,公安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下发的这项《通知》,不仅显得有些含糊不清,还缺乏相应的实际操作细则,警方和保险公司不仅各有各的解读,而且各自的解读也不统一,保险公司称,文件上面没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警方费用的规定,不认可对警方的奖励标准,而警方则强调他们应获得车价10%到15%的奖励费,警方只要求拿奖金而不愿意出具任何发票收据,而保险公司认为没有票据不能报销,相互“打架”不要紧,车主却再次成了无辜的受害人。看着自己失而复得的车辆,不掏腰包就是领不回自己丢失的车辆,而涿州警方甚至对没有投保的丢失车辆干脆直接向车主索要奖励,这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警方或许存在某些经费不足,作为保险企业愿意为破案有功警察进行经济奖励既值得提倡也值得赞誉,但无论如何也不能自己“赚形象”而把实际负担转嫁到投保人身上,这既不合规定也纯属“霸王条款”,警方更不应该以此为由刁难车主甚至直接索要车主奖励,要知道,警方的所有经费均出自纳税人的贡献,警察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职责和义务,而作为公民个人却没有奖励警察的义务和职责,当然,公民如果出自内心愿意出资奖励警察这又另当别论,但奖励必须靠优异的成绩来争取,索要的奖励非但没有任何荣誉可言,也有损警方的形象,更有索贿嫌疑。(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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