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被指有索贿嫌疑规定源自1992年
近日,河南安阳的王先生心里很烦,他已经在郑州、安阳两地间奔波了十几天,但仍然没能从郑州警方手中领回自己被盗的车辆。
2011年年底,王先生购买了一台价值25.78万元的越野车,并购买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安阳分公司的车辆全险。
今年2月2日7时,王先生发现车丢了,随即报案。两天后,他接到了郑州警方通知,案子破了,车找到了。于是,王先生带上证件,从安阳来到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办理车辆移交手续。然而,一名警官说,按照有关规定,王先生提车前要支付奖励费3.8万元。
王先生不解,警察不就是为人民办事的吗,怎么破案还要奖励费?车子从丢失到找到前后不到72小时,就要3.8万元?经过一番咨询,王先生得知,警方收费要求有据可查。
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在奖励费项下,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
民警对王先生解释,这个钱应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出。于是,王先生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表示:你先垫付,让郑州警方出个票据,我们这儿再以其他方式报销。
王先生和郑州警方沟通后,得知警方不可能给他开发票。保险公司负责人则说,不给发票,盖章收据也行。王先生得知,这个钱最终是从自己保单中出,因为会影响自己在保险公司的信用度,下次交保费时不但不能享受优惠,还得提高保资。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指出,追缴赃物并发还受害人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失主领回被盗抢财物无需向公安机关交纳任何费用,警方也不能以任何借口向受害人索要破案奖金。警方即使要对破案有功的人员进行奖励表彰,也应该用财政拨款或者办公经费,不能向企业或受害人索取。收取奖励费,有损公安机关公正的形象,也有索贿的嫌疑。
据《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