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注册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邓闽军:警方收取“奖励费”的做法早该歇歇了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7日 20: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荆楚网 | 手机看视频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2012年2月2日河南安阳的王先生丢失了价值25.78万元的越野车。两天后,郑州警方将其越野车找到,但要求王先生缴纳3.8万元奖励费才能拿回车辆。根据1992年出台的规定,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需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据3月25日《今日早报》)

  警方破案为失主找回被盗车辆,收取“奖励费”,这类事情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依据1994年,公安部和人保公司联合下发的一纸《通知》中,关于“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费用”的规定,一直延续至今。按照这一通知做为依据,警方收取“奖励费”的确有据可查,但这并不合理。公安部和人保方的一纸联合通知就能成为警方收取破案“奖励费”的依据,也太霸道了点吧?

  失主车辆被盗,本属于受害一方,其利益本应受到法律保护,就算车辆被找回,也没有义务承担警方提出的“奖励费”。至于公安部与保险方的联合下文规定收取“奖励费”的做法,属于警方和保险方的协议,就算收取“奖励费”理应有保险方承担。问题是作为第三方的失主,也就是投保人如果个人支付这笔钱属于保险赔偿金额的被转移。作为投保的第三方在与保险公司签订投保协议时是否有被明确告知承担“奖励费”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没有,这种被动的承担,当事人完全可以拒绝支付。

  做为警方,把破案成果商业化的做法是否合理?奖励有功人员的支出理应由警方自己承担,警察是国家公务员,保护公民财产是其份内工作和应尽之责,收取办案“奖励费”根本就不合理。办案成果不是商品,不能把执法成果与经济利益挂钩。而从保险方的角度而言,以“奖励费”从保单中支付影响投保人的信誉度,下次交保提高保资等说法,其用意很明显就是要把自己与警方协议“奖励费”转嫁给投保人承担。保险公司的做法无疑是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根本没把投保人当做自己上帝来对待。难怪,民间流传着一种说法叫做“只有保错险,没有赔错险”,保险中的一些不合理规定更像是霸王条款,让投保人没有选择余地。

  对这种所谓的破案“奖励费”的收取,完全违背了人民警察的为民服务职能,不管这钱是向保险公司还是投保人收取,其理由都站不住脚。警方收取“奖励费”的做法是公权越位,不能拿着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办事还得收费。靠商业利益的驱动来提高办案效率,完全偏离了警察的职责和义务轨道,相关部门早该醒醒了,这种“奖励费”的收取不取消,也是一种权力的滥用。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

责任编辑:李中国

热词:

  • 奖励费
  • 警方
  • 通知
  • 投保人
  • 被盗车辆
  • 今日早报
  • 办案
  • 破案
  • 越位
  • 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