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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底,安阳王先生购买了一台越野车,价值25.78万元。今年2月2日7时,王先生发现车辆丢失,随即报案。两天后,他接到郑州警方通知,案子破了。这让王先生打心眼里感激警方。于是,王先生带上证件,从安阳赶到郑州文化路派出所领取车辆。但被警方告知先要支付“奖励费”3.8万,否则不能领车。(3月25日《华商报))
想必你也困惑:警察破案,难道不是天经地义?为人民办点分内之责的事情,还要收取费用?再说,前后不到72个小时,就要收取3.8万,这让人大惑不解。
其实早在20年前(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公安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在领取被盗车辆后,在奖励费项下,按照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1994年又下发了补充通知,规定了奖励的具体比例。
这样看来,警察破案收费,不是毫无依据、胡乱要求,而是事出有因。既如此,3.8万就应当如数交清,以利咱们公安机关继续办案。可是,这个《通知》明白规定,奖励费是在公安和人保之间转移,和参保者没有关系,何以要把失主来回折腾,十几天取不回自己的车辆?还有,保险公司认定这笔钱最终要从失主保单中支出,会影响他在保险公司的信用度,下次缴保费时,不但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还得提高保资,这就显然不合情理。因为丢失车辆,是社会整体治安情况恶化的原因,责任不在车主,与信用度没有关系,除非他违章停车或设局套保。再说,如果丢车不是车主故意,车主就是受害者,而取消优惠增加保资,就是让受害者再次受害。何况增加保资,是在人为转嫁人保损失,其结果,等于让参保者也就是被盗车主,承担或部分承担了“奖励”费用。
以上不难看出,折腾失主,和给失主造成利益损害,和公安、人保的服务宗旨,一点都不合拍。建议他们能从自己立脚的原本意义出发,多替公民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