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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两级财政拨款资助学前教育发展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8日 10: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青岛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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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获悉,我市日前出台了 《扶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办法》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分类补助。其中,对公办幼儿园以及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村(社区)幼儿园,补助标准每生每年650元,以后年度根据财力情况,逐步提高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每生每年1000元的生均定额给予补助,同时采取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形式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

  考虑到五市的财力情况,《办法》对五市幼儿园给予了政策倾斜。一是对五市新建、改扩建并达到省定标准的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村(社区)幼儿园,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平度市、莱西市每班8万元,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每班3万元。二是对学前困难家庭儿童进行资助时,部分区市所需资金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对平度、(下转第六版)

  (上接第一版)莱西两市,市财政补助60%;对胶州、胶南、即墨三市,市财政补助30%;其余七区由区级财政自行承担。

  对困难家庭子女入园,《办法》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只要是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3到5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按照平均资助面为1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最高可达1400元,一定程度上缓解困难家庭子女入园经济负担。

  《办法》建立了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以确  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定期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区(市)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除追缴专项资金、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补助外,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据介绍,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办园条件达到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行)》,规模在3个班以上,托幼收费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教职工配备齐全,无安全隐患和违规办园行为,保教质量较高,年度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民办幼儿园。下一步,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将制定详细的认定标准和办法,对民办幼儿园进行普惠性认定。

  (何 君 王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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