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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酒驾害人害己,真的要不得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9日 06: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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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咏梅

  过完了热热闹闹的节日,为了预防广大驾驶员节后的松懈心理及涉酒交通事故的发生,萧山区交警部门从2月6日至3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集中整治工作。

  2月9日,禁“酒驾”整治第一次集中统一行动在全区范围内展开。此次行动全警出动,共设置卡点17个,从8时30分持续至22时。

  以下是交警部门查获驾驶员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一)2月9日,宋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经头十一线前进桥处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测,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二)2月9日,余某驾驶浙AV8121号牌汽车,行经新湾大道新建直路新湾市场处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测,余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三)2月9日,李某驾驶浙DXF048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大南线衙前镇杨汛道口处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测,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四)2月9日,沈某驾驶浙DSG897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瓜沥镇方党线处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测,沈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2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五)2月9日,孙某驾驶浙AL6B60号牌汽车,行经塘湄线通一村路口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测,余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六)2月9日,董某驾驶浙A6928M号牌汽车,行经山阴路工人路口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测,董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6.1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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