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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献血亲属的优待范围、简化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手续……1月5日,重新修订完善的《南宁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更详细解读请见本报2011年7月23日报道)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通过,将由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
据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这次对《条例》的修订主要是法律文字方面的调整。其中,与献血法和自治区献血条例相比,该《条例》将优待献血者亲属的范围从“直系亲属”扩大到“兄弟姐妹”。此外,献血法和自治区献血条例将报销用血费用的地点定为各血站,而《条例》根据南宁市实际,规定报销地点为“医疗机构”,实现了一站式服务。
《条例》还规定,公民参加互助献血的,享受无偿献血待遇。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认为,参加互助献血的公民也是无偿捐献血液的,应视为无偿献血对象,可同时享受无偿献血待遇。
原《条例》规定的“1000毫升”界限删除,给献血者本人带来更大的实惠――这意味着,献血者本人只要参加过一次无偿献血,在临床用血时,都可以享受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郭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