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称得上“因公牺牲”
关于因公牺牲,民政部其实早就有明文规定。根据民政部1982年颁布的《关于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范围的意见》中规定:
(1) 在执行任务中,遇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
(2) 因战、因公致残伤口复发死亡;
(3) 职业病死亡;
(4) 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病死亡;
(5) 因医疗事故死亡;
(6) 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凡是由于本人过失造成的事故死亡,不能按因公牺牲处理。
根据媒体的相关报道,朱继宏是在午休期间在厕所摔倒致死,既非是在工作岗位上执行工作任务,又非因医疗事故死亡,而是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的事故,显然是不能构成因公牺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