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占有绝对的垄断优势
我国公立医院占医院总数的90%以上,拥有巨大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具有绝对的垄断优势,既不愁病人,又不需纳税,还享受政府补贴,为什么竟然会亏损?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绝对是一个悖论。平心而论,公立医院确实有很多医疗收费低于成本,是“赔钱买卖”,但这并不足以构成全面亏损的理由,例如,药品加成15%是不赔本的,大型医疗器械检查项目也是利润颇丰。总体来看,亏损项目是少数,盈利项目是多数,绝大多数病人都能给医院带来利润。 [>>详细]
第11期8月9日
“天价芦笋片”“一元钱处方”等报道在舆论中的余温还未散尽之时,北京媒体又报道出“北京市公立医院过半医疗项目亏损”的新闻,称市卫生部门将对医院亏损进行全额补贴。[>>详细]
一方面百姓在抱怨医院药价虚高,暴利惊人,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又表示医院在经营上持续亏损,官方的调研结果与民众的真实感受之间的巨大差让人民不由的发问:北京市的此次公立医院改革究竟是一剂猛药,还是病急乱投医?
我国公立医院占医院总数的90%以上,拥有巨大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具有绝对的垄断优势,既不愁病人,又不需纳税,还享受政府补贴,为什么竟然会亏损?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绝对是一个悖论。平心而论,公立医院确实有很多医疗收费低于成本,是“赔钱买卖”,但这并不足以构成全面亏损的理由,例如,药品加成15%是不赔本的,大型医疗器械检查项目也是利润颇丰。总体来看,亏损项目是少数,盈利项目是多数,绝大多数病人都能给医院带来利润。 [>>详细]
在一个正常的市场中,所有人都希望低价进货、高价卖出。惟独在公立医院的药品市场,却是高价进货、高价卖药。目前许多医院在采购药品的时候,尤其是一些大医院,有意地回避低价药,而主动选择高价药。目前医院实行的是药品加价政策,也就是医院可以在进药价格上顺加15%卖给患者。药品的投标报价指导价定得越高,加价也就越高,自己获得的利润也就越高。 [>>详细]
公立医院亏损类似改革开放初期的国有企业,根源在于体制僵化、管理落后、监管不力:多人一岗、人浮于事现象突出;很多院长是“财务盲”、“管理盲”,医院到处“漏财”;盲目投资,大规模投资或贷款盖楼建房、购买高端设备,背上沉重债务。在科学管理上下功夫的医院,肯定是不会亏损的。 [>>详细]
药价虚高固然有医院15%的药品加成政策的原因,但流通环节中的黑手也需斩断,现有药品价格中的生产成本仅佔三成,经过销售商层层转销提成、医生回扣、配送成本等环节,药品在进医院前价格就已翻倍,有的甚至翻至十倍。当局仅取消医院的药品加成,不对滋生腐败的流通环节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对于降低药价的作用会大打折扣。 [>>详细]
政府补贴为的是减轻百姓看病的负担,但如果这钱没有花实实在在的地方,百姓便无法从中受益,为此,首先,公立医院的“成本核算”不能是一个糊涂账,需要一个统一、准确、清晰的量化标准;其次,必须加强对政府补贴资金流向的监管,不要让不法之徒随意染指;最后,要把补贴资金投入到群众看病上。要防止借补贴之名,不行补贴之实的挪用行为。
医疗卫生是关系老百姓生死健康的问题,应该更多地体现社会公益性质,而不能象其他企业那样以营利为目的。公立医院一方面享受着来自政府的大力支持,包括资金投入、税收优惠以及其他各项政策倾斜,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向患者高收费甚至乱收费,最大限度地谋利。公立医院既占了政策性的好处,也占了“市场化”的好处,等于是两头占便宜。这种不伦不类的不正常现象,必须加以改变,让公立医院真正姓“公”。此外,各种检查费和手术费用以及基本医疗需求之外的疑难杂症、重症治疗等也是公立医院不能回避的责任。 [>>详细]
北京公立医院数量巨大,若全部的亏损都需要政府买单,财政的压力确实不小,但陕西神木县“全民免费医疗”则用事实证明这并非是个不能完成的任务,推行两个多月以来,让全体神木人民真正体会到了“看得起病”的实惠。作为世界城市GDP排名第38位的北京,完全有能力也有条件实现公立医院的全额补贴,这项政策能否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将是公立医院改革成败的关键。
如果药品没有纳入医保,患者必须自费,或者纳入医保之后但医保机构按项目付费,那么医疗机构难免就会开贵药、多开药,药价和药费自然就会走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首先将药品纳入医保,让医保机构成为药费的主要付账者;然后,医保机构发挥团购作用,采用各种“打包价”为参保者购买药品。医药成本控制之后的结余归己,那么医疗机构越注重药品的性价比,其收入就越高。如此一来,药价虚高自然会一扫而空。 [>>详细]
对重大事故以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些领导干部已经不只负有行政责任,而更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在一些地方,在事故之后,往往只进行简单的行政问责,导致问责达不到警示的效果,不能真正触动有关官员。还有的事件背后隐藏着腐败,如渎职侵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等。形式上的问责,或许可以暂时平掉民愤,但却杜绝不掉事故的发生,应该做的是更严厉追究矿难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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