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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你所不知道的“法律盲区”

    9月3日,被告人李某,曾经的空姐,因大量进行代购逃税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这一判决引起了公众强烈关注。从法律上讲,“空姐”代购行为的确触犯了既有法律,构成走私,但公众的吃惊也表明,对火热的“代购产业”,大众观念与法律条文有着不同的理解,这一法律盲区需要我们仔细看清。[详细]

第353期

  • 2012年9月9日 星期日
  • 央视网新闻评论部出品
  • 责任编辑:邱天人 冯超

非常识

适用本案的并非逃税罪而是走私罪

     虽然这起案件中被告确实偷逃了100万以上的税款,偷逃税在刑法里确实专门有一个逃税罪,但是这个逃税,主要是指我们在日常的经营活动当中,或者作为公民个人逃避国家应该缴纳的税款的一种行为,而不涉及其他要素。但走私罪的根本性质与之不同,是逃避海关监管和不缴纳关税这样一种行为。以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来看,实际她是在通过向海外购买免费的商品再到国内来销售,有“带商品非法入境”这一要素,本身在性质上她属于走私,所以不能够按照普通的逃税罪来处理,而应该按照走私罪来处理。

参考本案情节与相关法条,量刑11年也不算重

     虽然不少海关规定指出,携带入境的物品是否商品(即出售或是自用)可能影响关税缴纳。但从刑法来看,是否商品并非定罪的关键要素,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走私行为偷逃关税超过5万元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这里货物、物品都在其列,因此这里并不存在任何空子。按照中国的刑法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这起案件走私的数额来看,实际已经达到了巨大的程度,偷逃关税的数额达到100万以上。那么依照本法条量刑,只超出了最低刑期1年而已,确实不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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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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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一定限度,代购是合法的

     “代购”不等于“违法”,其实有两种形式的代购是合法的:一种是本人从国外购买不超过一定价值和数量的物品,供自己使用或馈赠亲朋;另一种是专门的代购商家进行代购,但这些商家的物品是按法律交税的。
    2010年,海关总署第54号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并且限自用、合理数量,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于邮寄,海关总署第43号公告指出,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阐明:“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也就是说,把握一定的限度,普通人出国回来买点东西,可以不缴税,享受一定实惠。另外,代购生意也可以在合法范围内做,比如一些代购网站,对国内稀缺商品进行国外采购,而后快递给客户,他们会在最终价格上计入税款,或者客户签收时补缴税款,这也没有问题。

超过限度,不仅逃税违法,缴了税再去卖也不行

     当然,存侥幸心理,超过以上法律政策规定,为了逃税而代购是违法的,“空姐”的行为自然触及了以上法律。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按超额缴税了,但只要转手牟利,也涉嫌违法。
    海关法律政策中的“合法代购”要求必须“自用”,那样的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即入境后不用于出售或出租。显然易见,海外代购产业中,这些商品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是货物,无论其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
    这意味着,代购货物达没达到5000元或50元并不重要,因为这两个是针对自用的限制,而用于牟利的代购,即使单次价值和数量都很小或者按自用缴了税也不行,也应该按进口货物来缴税。当然,现实中对是否是自用很难辨别,一旦被查到,后果才严重。

除了直接代购人,转售、购买代购品同样违法

     在庭审中,“空姐”辩解道,“有一部分货物是从国内代购网站上购买的,因此这部分不应计算在内”,事实上,不管是谁,只要主观上明知是“代购品”而购买的,都涉嫌违法。
    《海关法》中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也应追究法律责任,由于很多代购行为涉嫌“走私”,于是买代购品的人也是涉嫌参与“走私”的;而《刑法》中规定,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将构成走私罪。
    由此观之,代购虽然成了产业链,不少消费者享受着代购的实惠,但按照现行法律,购买代购品的确涉嫌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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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直接代购人、代购点,消费者购买代购品也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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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不是真正意义上“法律的空子”,法律的规定明确而全面

     2010年,海外代购的交易规模为120亿元,2011年256亿元,2012年预计为480亿元。这份来自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监测数据预示着,海外代购这个近几年兴起的行业正在以疯狂的速度增长。这种增长背后显然大量实质性的“走私”行为。这类行为难以广泛缉查,因此不太可能大量禁绝。不少消费者会认为这可能是“钻了法律的空子”。不过严格意义上来讲,这连“法律的空子”都不算。
    所谓“法律的空子”,一般是指法律并未作出规定某些领域,基于“法无禁止即允许”的私权原则,行为上有很大的自由度。虽然其中某些行为可能与法律本身的精神甚至社会习俗相悖,但由于法无规定,也不能追究法律责任。但对于代购这类行为。中国关于走私的相关法律已经实际上完整覆盖了这些行为。一旦遭到侦查,并没有多少自辩的借口。这次判决下达以后,不少人表示了惊讶,但实际上这只是来自对法律的不了解。随着代购交易规模越来越大,国家规范这一领域也是迟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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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大量从事代购的人中,有不少人并不了解真正的法律规定。这次的判决告诉我们,这个“空子”不好钻。法律也不会因为你不知道它而减轻对你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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