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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法在一份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法院在部分情况下可将律师带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的,并可以禁止律师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以律师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此规定引发了最高法“越权”的质疑。其实,对律师惩戒实施禁止出庭并不是多大的惩罚,在美国,律师的行为惩戒更为严格。但在理念和做法上,美国却中国有着很大的不同。[辩诉交易:美国人如何谋求减刑]
第344期
对律师进行的惩戒主要包括:取消律师资格(disbarment),暂停执业(suspension),公开申饬(public reprimand)、不公开申饬(private reprimand)以及恢复性处罚。
取消律师资格通常是指不定期地或者永久地将某人排除出律师队伍,终止其律师身份的处罚。1997年有学者统计指出,包括加利福尼亚、伊利诺伊、新泽西和俄亥俄在内,有8个州是永久取消律师资格的。但是大多数州都允许在特定期限后允许被处罚者再行执业。这种期限一般是3年到6年,在纽约这种期限是7年。在7年以后,被取消律师资格者可以再次申请成为律师。暂停执业是指允许律师继续保持其律师身份,但是在特定期限内其执业权被暂停的处罚。暂停执业的期限从3个月到5年不等,与取消律师资格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需要重新申请律师资格。
与中国相比,美国对律师在停业类处罚方面明显更严厉。《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因不当行为遭到停业处罚,但这种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并且不存在到期需要重新申请律师资格的制度。
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奉行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在对等的条件和地位展开辩论,而法官只以旁观者的姿态观看和监督辩论,并最终作出裁决。在刑事案件中,由于控方检察官来自国家机关,辩方律师的权益则需要特别的保护。从管辖权来讲,检察官可以由司法部门管辖和规制,律师却只能通过法院。这样就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对等,即法院规制检方的权力小,规制辩方的权力却大。
在美国,法院长期在理论上拥有对律师进行规制的固有权利。这一传统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然而事实上在18世纪和19世纪,美国法院很少对律师实施其惩戒权。社会的否定性评价是对律师不当行为的主要惩罚手段。由于这一手段存在严重不足,19世纪,美国的律师协会开始形成,并建立了投诉委员会来处理律师的不当行为。事实证明,这些投诉委员会难以充分履行该职责。例如,作为一个没有强制力的惩戒制度,这种委员会难以强迫证人出庭,难以进行处罚。虽然这种委员会可以请求法院进行惩戒,但是这些委员会的成员不愿意因为这种举报行为而产生不睦。因此,很少有律师和委托人向这种委员会进行投诉。到了20世纪早期,律师协会才逐渐在法院的监督下,获得了对律师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和进行处罚的权力。
美国各个州的律师惩戒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总的来说,各个州都设有一个常设的惩戒委员会来负责律师的惩戒事务,而且,各州律师惩戒委员会的作用与功能、组织机构基本上是一样的。惩戒委员会是一个一元化的统一体,执行检控与司法裁决的双重职能。为了避免惩戒不公,这两种职能分别由惩戒机构的不同内部组织执行:检控职能由惩戒委员会任命的律师作为专职人员组成检控委员会直接行使;司法裁决职能则由开业律师和社会人士组成的听讯委员会来行使。为了消除人们对惩戒客观性与公正性的疑虑,惩戒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中既有律师,也有非律师的社会人士。实际上,在目前各州的惩戒委员会中,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是非律师的社会人士。
从当前的惩戒程序来看,各个州的规定都各不相同。但律师惩戒采用的程序是一种类似于刑事诉讼程序性质的程序。主要包括审查、调查、正式指控、听讯和惩戒委员会的复审。
一般来说一个惩戒程序必须由一个投诉人(原告)开始,换句话必须由一个投诉来启动惩戒程序。之后的情况与诉讼程序的检方调查、法庭审理类似。复审相当于对判决结果不服的上诉。
如果当事人对惩戒委员会的复审不满,则可上诉至法院作最终裁决。直到这一步,法院才参与到实际的惩戒程序中来,但是权限也只是裁决争议。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法院并不能主动干预惩戒。
律师的惩戒程序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由于这种程序在性质上被认为是“准刑事性(quasi-criminal)”的,]这种惩戒程序必须满足正当程序要求。如被惩戒者应当有权对证人进行反询问,有权提出自己的证据和观点,有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有得到不偏不倚的裁判者进行处罚的权利等等。从惩戒的目的来看,对律师惩戒是为了保护公众、阻却律师的不道德行为,而不是像民事赔偿那样是为了对受害者进行救济。
例如《美国律师协会律师处罚标准》(the ABA Standards for Imposing Lawyer Sanctions)指出,律师惩戒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和司法免受那些没有履行、将来不会履行或者不可能适当履行其对委托人、对公众、对法律制度和法律职业的职业责任的律师的伤害。虽然对律师所进行的处罚显然具有惩罚的性质,但是,这些处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惩罚。
中国《律师法》中规定对律师的不当行为可以处以罚款,与经济无关行为的最高罚金可达十万元。但是在美国的惩戒制度中,引人注目的一点是没有罚款一说。人们认为这种处罚是一种惩罚(punishment),而惩戒的目的却是保护(protection)。还有人认为这种罚款处罚将使得惩戒程序类似于刑事司法程序,因而可能会对这种程序带来更高的要求,如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从美国律师惩戒程序来看,每年约有十分之一的律师受到投诉,大约十分之一的被投诉者受到惩戒。大约40%的惩戒是并不为委托人、其他律师或者公众所能看到之的不公开申饬。只有不到1%的被调查者被取消律师资格。
律师的使命是“维护基本的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律师的基本职能在于帮助当事人、弥补当事人在法律上的不足,因此,律师经常站在掌握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的对立面上工作。为了防止这些机关对律师可能的不当干预,保证律师独立自主地行使职能,世界大部分国家实行了以行业管理为主的律师管理体制,强调律师自律。美国设置了专门的惩戒委员会,以律师协会作为主要主体来进行律师惩戒,充分反映了律师自律的要求。
在人员结构上,惩戒委员会由律师和社会人士组成,有利于防止律师相互之间的门户保护和律师相互之间的同行排挤,公正地惩戒律师;在审理程序,设计了严密的类似于司法程序的惩戒程序,使惩戒更加具有司法权威性和直接的司法效力,能够充分保证结果的公正性。同时在律师惩戒过程中,有高比例的社会人士有效地参与其中,有利于消除人们对律师惩戒的客观性与公正性的怀疑,增强律师惩戒的公信力。
归根结底,律师是在诉讼行为中的对等一方。惩戒针对的也只是一些不当行为而非违法犯罪行为,法院的的管理和规制权力不宜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