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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2009年9月,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及高检院的整体部署,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即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3年来,湖南省检察机关严格按照中央和高检院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改革,确保了改革在湖南的全面健康有序开展。
湖南省检察机关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监督与配合并重、对内监督与对外监督并重的执法理念,在办案过程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了改革的效果。
首先,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把关。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证据审查是办案的关键环节,关乎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很多错案、质量不高的案件出现的根源在于对证据的审查把关不严。
在审查中,湖南省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两个证据”规定和高检院有关指导意见,发现非法取证线索,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于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坚决依法予以排除;对瑕疵证据,要求侦查部门补正后方能予以使用,不允许瑕疵证据流入下一诉讼环节;对于排除非法证据后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的,不批准逮捕。湖南省检察机关特别将审查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审查证据合法性、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对于同步录音录像反映存在非法取证情形或者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存在重大问题的,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如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某市级院报捕的一件涉嫌受贿一案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虽然对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同步录音录像显示侦查人员违反了相关规定,遂对这种行为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对该份讯问笔录不予采信,并要求该院重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制作规范的讯问笔录。
其次,加强对逮捕条件的考量。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有严格的控制性条件的。其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应当具备3个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改革实施以来,上级院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全面把握逮捕的3个条件,发挥了逮捕制度应有的监督制约功能。
再次,加强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如袁某涉嫌滥用职权案,基层院以案件侦查终结、对其变更逮捕强制措施不会发生证据变化拟变更逮捕强制措施。上级院发现,袁某与另一犯罪嫌疑人何某共同收受贿赂,并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了一百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袁某涉嫌数罪,且有串供嫌疑。上级院通知下级院不同意对袁某变更逮捕强制措施。
最后,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是加强内部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在办案中,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将违法情况抄送院领导或移送纪检组、检务督察、考核办,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全方位监督;对侦查中存在的取证不规范的行为,及时向办案人员指出,要求其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消除证据瑕疵,瑕疵无法消除的,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加强对侦查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审查,对应当扣押而不扣押或不应当扣押而随意扣押款物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既充分发挥款物的证据效用,又切实克服侦查部门利益驱动办案;加强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把关,严格遵守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对不符合批延条件的案件坚决不予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做法
为保障改革稳步有序推进,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完善相关程序,促进办案和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2009年9月以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相继制定下发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相关工作问题协调意见》、《湖南省检察机关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审查逮捕工作流程规定》、《湖南省检察机关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建立、健全了四项机制,从而确保了改革的规范运行。
首先,规范办案程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实际,对受案、审查、决定、执行、监督、重新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适时介入侦查等办案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次,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了政治部、司改办、侦查监督处、反贪局、反渎局、监所检察处等部门在落实改革中密切配合的原则,对案件受理、审查时间、案件管辖、办案资格、业务培训、办案设备、经费、车辆及网络传输保障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促进了改革有效运转。
再次,完善侦捕衔接机制。明确要求全省侦查监督部门要注重从侦捕衔接、逮捕必要性、附条件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案件讨论、加强沟通协调等6个具体工作层面上,通过召开侦捕联席会议、互派人员列席案件讨论会、个案会商等形式,加强侦查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消除分歧。
最后,健全捕后跟踪监督机制。明确了案件承办人为捕后跟踪监督的责任主体;明确了捕后跟踪监督的范围包括从受案、逮捕、变更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到判决情况的全过程;明确了捕后跟踪监督的方法为查阅案卡、电话沟通、审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调研检查;明确了承办人要对捕后不诉、撤案、判无罪案件逐案进行分析,内勤每半年要对案件质量进行分析。
成效
通过3年多的实践,全省检察院在职务犯罪批捕案件质量上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办案质量有所提升。2009年9月至2012年8月3年间,全市各基层检察院共侦查终结职务犯罪案件起诉率为78.82%;捕后不起诉10 人,捕后不起诉率为3.83%;经法院审理,没有判无罪的案件。2009年9月至2012年8月与2006年9月至2009年8月相比,不起诉率下降近10 个百分点。在省检察院组织的执法状况考评中,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每年排名均位居全省各市州院同部门前列。
内部监督不断强化。上提一级改革以来,全市职务犯罪案件报捕人数占立案总人数的比率逐年下降,从2007年的86.49%下降到2012年的54.55%,下降了近32个百分点,相反未报捕人数占立案总人数的比率逐年上升,从2007年的13.51%上升到2012年的45.45%,全市各基层检察院侦查部门对逮捕条件的把握更为理性,主动接受上级院监督的意识有效增强,报请逮捕案件质量意识明显提高。
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严防“以捕代侦”现象发生,加强逮捕必要性证明及审查,强化逮捕必要性论证说理,共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逮捕决定9人,占报请逮捕总人数的3.17 %。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认真把好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关,2009年批准延期88人,2010年为52人,2011年为23人,2012年为17人,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逐年下降,有效缩短了职务犯罪案件的诉讼时间,相对降低了捕后羁押期限,切实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以上看得见的成效,在执法规范化的运行机制上也得到了极好的改善。
一次不规范、不公正的执法行为,就是签发了一张人民群众向我们索要公平正义的“期票”。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使上级院能够对下级院的立案、侦查取证、强制措施适用、赃款赃物的查封扣押等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有力地推动了利益驱动办案、执法作风粗暴、违法违规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等三大执法“顽症”的解决。
在立案管辖、有效推动了侦查模式的转变、有效规范了侦查行为、有效规范了变更逮捕强制措施方面也极大地进行了规范。
采访手记:
2012年9月8日,中央网络媒体一行来到湖南,见证了湖南检察院司法改革的成效:他们把自身监督放在了与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他们把自侦案件的监督摆上台面,彻底解决“左手对右手说话”一样的痼疾,决心和勇气在基层检察院和省检察院渐次凸现。
虽然推进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工作增加了办案成本,减少了办案效率,增加了诉累,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人权,他们还是把坚持走程序当作刚性原则来执行。
此次采访,让记者印证了湖南省委政府力推“法治湖南”的决心和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