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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实习生舒文平 记者张世光)从8月1日起,《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是黑龙江省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管理、生态保护、经营管理、社会建设、合作共建等进行明确界定,对林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政治生活有重大意义。
《条例》明确了负责管护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的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而且是具有社会职能和依法行政管理的社会组织。《条例》规定,国有重点林区应当以培养保护森林资源为基本任务,以建设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完善的生态主导型经济体系、高效的社会事务管理体系,促进经济发展、社会文明和谐与人民生活富裕为主要目标。
同时,《条例》明确了森工总局林区与地方政府的行政关系,解决了交叉行政、重复执法等问题。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及其所属机构对国有重点林区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权,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履行相关区域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据介绍,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是全国面积最大的国有重点林区,经营总面积达10万平方公里,下辖伊春、牡丹江、松花江、合江4个林管局和40个林业局,共有140余个县团级以上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