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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摊”占道贩卖水果 车主被罚款150元扣3分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31日 08: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福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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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0日14时15分,鼓山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福马广场附近发现一辆轻型厢式货车,正在占道经营,贩卖水果。因小货车违反禁令标志,民警对小货车车主李某罚款150元、扣3分。

  据统计,今年以来,鼓山派出所不断组织警力对福马路长春路口、福马广场及前横路、远洋路等路段上占道经营的小货车进行查处,共查处占道贩卖鞋类产品货车21辆、贩卖水果货车75辆。

  案例点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晋安公安分局民警提醒,市区主干道全路段、所有道路公交车站前后50米及主干道路口都禁止停车,违法停车将按违反禁令标志处罚。此外,在其他路段临时停车拒绝驶离妨碍通行的,警方将给予警告或罚款20元。市民要从事商业行为,应到正规的市场或允许摆摊设点的路段在规定时段内合法经营,不要占用市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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