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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日前从市教委获悉,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的《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暂行)》近日出台,从而建立起学前教育资助金制度。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困难儿童入园后可获得每生每年1500元的资助。
该《办法》旨在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困难儿童入园问题,适用于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公办性质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机构开办的幼儿班等。该《办法》规定,学前教育资助金资助对象为普惠性幼儿园3至6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金主要用于受助儿童在园补助,原则上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资助对象所在幼儿园全年收取保育费(保教费)低于15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予以补助。该《办法》还提出,各区县根据财力状况,可以适当扩大资助范围和提高资助标准。
根据该《办法》,学前教育资助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儿童家长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幼儿园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幼儿园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所在区县教育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再由区县财政局按学期向幼儿园拨付资金。幼儿园按照确定的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为受助儿童按月核减相关费用,并由受助儿童家长签字备案。(通讯员程永迪记者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