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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规范道路清障施救牵引 牵引从业户须取得两证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5日 14: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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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7月15日消息: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发文,将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纳入行政许可管理范畴,今后在本市从事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须取得行政许可,而现有从业业户须在9月30日前向市运输管理处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方可继续合法运营。根据规定,今后新开业的牵引业户须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经营许可申请,在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

  对目前已经从事牵引业务,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具有“牵引服务”核准项目,且所投入运营的牵引车辆已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牵引业户,须在7月11日至9月30日向市运输管理处申请办理两证。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无“牵引服务”核准项目,但其所投入运营的牵引车辆已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牵引业户,须于7月11日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增加经营范围,并在申请期限内办理许可事项,逾期则按新制定的《开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

  相关业户可于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4∶00至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办理申请,并可通过拨打电话51528500、发送电子邮件至jtj02@shanghai.gov.cn或登录http://www.jt.sh.cn“网上咨询”栏以及直接前往受理窗口等方式咨询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可至http://www.shygc.net/公告信息栏查询。

责任编辑:陈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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