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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上海6月19日电(沈文敏、刘韵飞)为促进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健康发展,近日上海市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将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纳入行政许可管理范畴,今后在上海从事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须取得行政许可,而现有从业业户须于2012年7月11日-9月30日内向市运输管理处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方可继续合法运营。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近期下发了《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意见》,以进一步规范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维护当事人和道路清障施救牵引经营业户合法权益,促进牵引行业健康发展。今后,新开业的牵引业户须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经营许可申请,在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道路牵引经营许可证实行有效期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
对目前已经从事牵引业务,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具有“牵引服务”核准项目,且所投入运营的牵引车辆已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牵引业户,须在2012年7月11日-9月30日向市运输管理处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无“牵引服务”核准项目,但其所投入运营的牵引车辆已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牵引业户,须于2012年7月11日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增加经营范围,并在申请期限内办理许可事项,逾期则按新制定的《开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