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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出台《关于在“三打”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若干意见》六种情形可免予处分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3日 15: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云浮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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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朱觅 通讯员陈优华)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省纪委、省监察厅近期出台了《关于在“三打”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在“三打”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处理规定。其中,对主动交代违纪违法行为、退出违纪违法所得,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等六种情形可免予处分。

  按照《意见》规定,涉嫌违纪违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地执纪执法机关如实讲清问题的四种情形。即与欺行霸市、制假售假企业和个人有经济往来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有收受贿赂、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参股行为的;纵容或庇护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和商业贿赂行为的以及有其他涉嫌违纪违法行为需要讲清问题的。

  《意见》特别规定了应当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的六种情形。即主动交代违纪违法行为、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有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参股行为,但能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并及时纠正的;虽有违纪违法情节,但在“三打”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表现突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处分的情节。

  《意见》还强调了应当依纪依法从重惩处和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种情形。即拒不如实讲清有关问题、拒不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纵容或者庇护违纪违法行为、为涉嫌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或者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充当“保护伞”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及提供证据材料的;因参与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意见》特别指出,在“三打”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及时移送案件线索和有关材料、阻挠或者不支持查办案件、掩盖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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