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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道路没有交通信号,身穿校服、戴红领巾的小学生在横穿马路时被车撞伤,该宗事故如何认定?
■事故发生过程
小学生横过马路
被车撞伤
2012年4月28日17时,当事人黄某驾驶一辆粤S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高埗镇欧邓村湘迎土菜馆附近时,车辆左侧与从左往右横过公路的小学生苏某发生碰撞,造成苏某受伤。当时,苏某身穿校服,佩戴红领巾。可见,苏某的外形十分显眼,可以引起司机的高度注意。
事故现场道路没有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也没有交通信号。
■责任认定
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
交警对这宗事故作调查分析后,认为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学生负事故次要责任。
理由是:当事人黄某驾驶机动车违法,是导致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黄某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没有避让,其行为违反《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
学生苏某在过没有人行横道及过街设施的道路时,没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是导致此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学生苏某在过没有人行横道及过街设施的道路时,没有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是导致此起事故的次要过错。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下:当事人黄某负此事故主要的责任;苏某负此事故次要的责任。
■交警提醒
学生出行
要加倍小心
学生出行时,要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交通安全法规是保平安的底线。与其期望司机主动避让你,还不如自己保护自己。
暑假是中小学生外出较多的时期。每到暑假,中小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就会大大增高。暑假的安全教育不容忽视。中小学生由于生理上尚未成熟,心理上也常常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他们走路、骑车时,往往意识不到危险的存在,如乱穿道路、车前车后急穿、车辆临近时突然拐弯、骑车带人、双手同时脱把等冒险举动常现街头。暑假期间不但学生和家长要注意交通安全,驾驶员开车时也要格外当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