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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修改相关条款——
不履行行政处罚 法院可强制执行

(记者王靖瑄)记者7月8日获悉,日前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记者采访市人大相关部门,对市民比较关心的《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相关修改条款进行解读。
违法运营最高处“10倍罚款”
《条例》修改内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已办理停业、歇业手续又擅自经营的;(三)不按规定办理易主过户手续擅自经营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可暂扣车辆。
旅游车沿途揽客,罚!
修改后的《条例》对旅游客车营运情况也予以明确规定:
旅游客车营运不在指定的发车点、旅游点停靠,沿途招揽乘客;专项包车营运运送零散乘客或异地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行政决定能升级至“强制执行”
《条例》鼓励市民对各种违法行为予以举报,加大监督与处罚力度。面对举报与处罚决定,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出租车运营新“规范标准”
如何规范出租行业的违法行为?修改后的《条例》出台了新的“规范标准”:
故意绕行、索取高价的:罚款1000元至2000元。
不使用计价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的:罚款1000元至2000元。
不按规定设置营运标志的:罚款500元。
空车待租拒绝载客或强行并客的:罚款1000元至3000元。
不按规定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不如实填写给付票据的:罚款300元到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