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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办理时限缩减近半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5日 14: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天津北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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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7月9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减到8个工作日。

  此次压缩贷款办理时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优化贷款流程、完善系统自动审核功能、调整贷款资料内部流转程序三个方面进行改进,减少了贷款办理时间,提高了贷款办理效率。

  新的贷款流程在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将抵押登记手续与贷款发放手续同步进行,从而极大提高了贷款发放效率。借款人在带齐资料的前提下,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贷款承办银行办理网点,一次性即可办理所有贷款申请手续。

  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相比有以下优势:一是贷款利率低,五年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4.7%,比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低2.1个百分点;二是贷款利息可抵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三是还款便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月还款额按月自动提取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四是首付比例低,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最低为所购房屋价格的20%;超过90平方米,首付款最低为30%。

  据了解,全市22家银行200多个网点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网点可登录网站www.zfgjj.cn或拨打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热线96266查询。(通讯员王灵萍记者邵隽)

  住房公积金扣税标准调整

  又讯: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本市例行调整2012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新标准自7月1日起施行。

  单位和个人不超过本市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不超过本市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记者邵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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