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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清溪中南模具钢材店:
纳税人识别号:441900L10847259
我局对你店的税务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由于你店已不在原登记经营场所经营,也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我局无法与你店取得联系和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店公告送达本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东国税稽处〔2012〕81号),告知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店是一户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05年7月,经营者姓名:刘爱梅,经营范围:销售:模具钢材,加工:模具。自2009年12月1日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经营地址:东莞市清溪镇厦坭村江背路一楼。经检查,发现你店向深圳市科训华贸易有限公司采购模具钢材,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4403094140,发票号码:01565727~01565735,共计金额85,470.05元,共计税额14,529.95元,价税合计100,000元。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稽便函〔2011〕79号,案件名称及编号:91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证实你店取得的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你店已于2010年4月持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清溪税务分局申报抵扣,抵扣税款14,529.95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决定追缴你店已抵扣的增值税14,529.9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上述第(一)项追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店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清溪税务分局将上述款项缴纳入库,并依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店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