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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大岭山胜盈电子厂:我局拟对你厂进行税务检查,由于你厂已不在原登记经营场所经营,也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我局检查人员无法与你厂取得联系和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厂送达本局公告《税务检查通知书》(东国税稽检通一[2012]02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税务检查人员,自2012年3月16日起对你(单位)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有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以及提供有关资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