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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明确有酒驾等不良记录不得驾驶客运车辆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8日 17: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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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近期联合下发《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明确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有酒后驾驶、超员、超速50%或者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据了解,《规范》共八章五十八条,分为总则、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日常运输组织管理、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安全生产考核、附则等,重点围绕从人员选拔与素质提升、安全制度体系建设、硬件设施安全维护等三大方面,对客运企业建设标准化的安全生产体系提出了更全面、细致的要求。

  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规范》首次明确了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此后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提高客运驾驶人准入门槛。《规范》要求客运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积极实施驾驶适宜性检测,并实施入职健康体检。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者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另外,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和上岗后定期培训制度。客运驾驶人在上岗前还应提前熟悉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严格落实强制休息制度。《规范》规定客运企业应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并要求企业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式,为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车辆创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同时规定企业所属的非营运性车辆严禁作为客运车辆从事经营等。

  强化动态监控系统应用。《规范》要求道路客运企业按相关规定,对所属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同时需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因车载终端故障导致监控平台无信号的车辆将被禁止投入运营。目前,本市省际客运班线车辆均已全部安装了视频监控装置。

  为确保省际客运运营和乘客安全,对于违规违法企业,本市交通、公安、安监等相关管理部门将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并将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企业诚信考核,依法限制违法次数较多的企业发展,直至吊销经营资质。同时,提醒本市有用车需求的企业与市民,应与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用车服务合同,并要求车公司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相关证件,以维护自身安全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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