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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曙峦:“常回家看看”不该由法律来规范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8日 12: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手机看新闻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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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孙曙峦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草案形成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齐鲁网相关新闻: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网友热议如何量化执行)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8499万人,占总人口的13.7%。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全国老年人口将增加4300多万,达到2.21亿。而在众多的老年人口中,“空巢”老人占有极大的比例。在此境况下,有关部门提倡“常回家看看”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问题在于,无论是否“常回家看看”,都是属于道德领域的问题,不该由法律来规范。

  不难想像,立法部门之所以将“常因家看看”写入《草案》,根本原因就在于不能“常回家看看”的儿女实在太多。既然如此,我们就先来分析一下,儿女们为什么不“常回家看看”。而在笔者看来,原因不外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客观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年轻人早早就离开故乡,去外地发展,并且在那里定居下来。对他们来说,回乡一次,殊为不异。首先,人在职场,要对工作负责,这就需要他们付出大量的时间与体力。《2012年度中国职场人平衡指数调研报告》显示,中国职场人平均日工作时间为8.66个小时,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8小时。其中,有30.3%的人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最长达16小时。面对工作的重压,还有多少人能抽出时间“常回家看看”?其次,“常回家看看”还需要钱,而一些在繁华都市埋头苦干的年轻人,每月的薪水支付完衣食住行的各项开支后,根本就没什么节余;而一旦回家,就要买机票、买车票、买礼物,而他们,哪里买得起?既然买不起,那回家自然就成了奢望。

  二是主观原因。虽说爱孩子是父母的天性,但我们必须承认,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极端不负责任的父母,在儿女最需要他们的时候,他们却连最起码的责任也未曾尽过。如此一来,除了恨,儿女们对他们再没有别的感情。待到他们老时,已经长大成人的儿女,根本就不愿再回来看望他们。毫不客气地说,那些老人,纯属咎由自取。

  事实上,无论客观还是主观因素造成的“不回家看看”,都不是法律能够解决的。即使立法,客观上不能回家的儿女,依然不能回家;主观上不愿回家的儿女,依然不愿回家。再说了,一旦立法,就存在执法问题,而怎么执法,根本就是一个难题;毕竟“常回家看看”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说法,并没有清晰的界定——一月回家三五次叫“常回家看看”,还是一年回家三五次叫“常回家看看”?由此可见,在“常回家看看”一事上,立法无意义,执法有难度。换言之,法律不该过问“常回家看看”。

  当然了,老人需要关爱,父母需要孝敬;而要做到这一点,除了需要大力弘扬孝敬老人的传统美德外,更应当创造父母随儿女生活的有利条件。比如,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自由转移,让父母有条件定居在儿女身边。而这一切,都与法律无关。

  总而言之,“常回家看看”纯属道德领域的个人私事,根本就不该由法律来规范。

  延伸阅读:

  于文军:“常回家看看”条款入法尚需补充完善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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