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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有两则新闻可放到一起评说,一则是,者从昨日召开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获悉,此前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在其草案修改稿中删除了10天育婴假等规定,原因是有委员认为育婴假规定时间长达10天,而当前企业形势不好,不利于经济的发展(6月27日《广州日报》)。另一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草案形成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6月27日《新京报》)。
从某种角度上,这两部法规在精神上有相互驳斥之处。一方面《条例》担心“10天育婴假”会不利于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以慰藉居家老人,但问题是,“常回家看看”首先就涉及到一个假期问题,如果大家都只能通过请假甚至辞职去实现“常回家看看”,这不但让“常回家看看”成了无水之源,恐怕连家里的老人都不得安心吧?更何况,员工在经济形势普遍不景气的前提下“常回家看看”,会不会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呢?这值得思考。
或许有人会说,要求你“常回家看看”不是说专门放假让你回家省亲,而是让你在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回家。但问题是,平时周末很多员工被要求加班不说,在这人口跨市、跨省流动极大的社会语境下,一个周末或端午之类的两三天时间够大家回家一趟吗?期间的时间、经济、精力等成本恐怕足够令人对“常回家看看”发出无奈喟叹吧?如果一年仅在国庆和春节回去两次,那尚不足以被描述为“常回家看看”吧?
因此,“常回家看看”作为一项惠泽老人群体的社会福利,要想落到实处,首先就要完善现行的休假制度,并将其落实好。事实上,目前中国并未全面建立带薪休假制度。例如一项权威调查显示,自《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除却机关事业单位在落实年休假制度方面较好外,仍有超过六成的职工表示自己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此语境下,且不质疑国民纸面上节假日偏少,单单是很多正当休假权利都落不到实处,又还拿什么保证“常回家看看”呢?
很明显,中国休假制度不够落实的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企业为了尽可能多地使用劳动力,员工带薪休假自然是越少越好。这道理也暗示我们,不是说现在企业形势不好,公民休假越多就越不利于经济发展,相反,在企业形势好的条件下,往往更需要劳动力,休假制度恐怕更难得以落实。因此,以“不利经济发展”删除“10天育婴假”的理由并不充分,尤其是强调以人为本的公共决策阶层,不能光坐在企业的大腿上看问题——咋不想想“10天育婴假”有利于家庭和谐、母子安康呢?咋不想想“10天育婴假”会为公民出行、购物和休闲提供了时间上的便利,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做出积极贡献呢?
总之,“10天育婴假”也好,“常回家看看”也罢,一项公共决策的确立,固然是职能部门的权力,但却不能关门决策,尤其是涉及社会公共福利的,它关系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关系每一个人的工作、学习与生活,民意理当是确定一项公共决策的前提和基础。只有顺乎民众意愿的政策安排,才能最终让百姓受益,让百姓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