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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3起毒品案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7日 11:4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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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新闻网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孙晓梅) 6月25日至26日,在“国际禁毒日”期间,南宁市中级法院集中对3起毒品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3名毒贩分别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1日上午,钟义强乘坐出租车从崇左市运送毒品到南宁市。当日下午2时许,当出租车行驶至南友高速公路吴圩收费站出口约100米处时,钟义强被路检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钟义强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3块,共净重1065.3克。经检验,海洛因含量分别为55%、50%、75%。

  2011年9月29日上午9时许,李艳方在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准备乘坐南宁飞往温州的航班。机场安检人员进行行李安检时,从李艳方托运的行李箱中,发现有600瓶用蛇胆川贝液瓶子盛装的大量疑似毒品液体。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将这些可疑毒品液体共5632克予以扣押。当日,公安机关还从李艳方在南宁市的住处搜查出白色晶状粉末共38.18克、乳白色颗粒物和红色颗粒物共计208.34克、咖啡色液体共计2340.29克。后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样品中均检测出毒品成分。

  2009年2月至5月,许安泰在南宁市多次向贩毒人员苏某、陈某、王某(均已被判刑)等人购买毒品氯胺酮(K粉)。许安泰所购买的K粉,除一部分用于自己和朋友吸食外,一部分转卖给他人进行牟利。经核查,许安泰共购买毒品氯胺酮数量达22960克。

  根据3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钟义强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李艳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许安泰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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