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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剑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13日上午九点备受关注的武汉12-1银行爆炸案在武汉二审开庭。
据此,5月1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主犯王海剑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王伟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从犯王安安被判有期徒刑6年。二审具体情况连线记者。
记者:二审仍在审理当中,王海剑的辩护律师称此次二审为其辩护的落点是对于王海剑是否被判处死刑并且立即执行,他认为目前对于王海剑是不是唯一的主犯这方面证据是不够充分的,而且主体和地位都是不明确的,这种情况下不应对王海剑判处死刑并且立即执行。
律师称二审结果只要不是判处死刑并且立即执行,他们都能够接受。
刚刚得到一个最新消息,辩护人递交的王海剑的精神病鉴定书被当庭驳回。王海剑坚称自己没有精神病并称自己并非主犯。
【新闻背景】
2011年12月1日3时许,王海剑携带自制的爆炸物和两袋水泥骑窜至武汉市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将爆炸物放置在门前人行道上。当日17时30分许,当银行职员将钱箱提出银行准备送上运钞车时,王海剑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了爆炸物。当场致2人死亡,15人受伤,并致财产损失12。7万元。爆炸后,王海剑抢劫钱箱未遂,骑摩托车逃离案发现场。
2012年4月2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海剑开始自学制造爆炸物,并与被告人王伟、王安安等人共同测试爆炸物效果。2011年7月,王海剑向王伟、王安安提出通过爆炸的方式抢劫银行运钞车,得到了两被告人同意。三人多次预谋,并确定了各自的分工。同年8月,因害怕受到处罚等原因,王伟、王安安表示不再参与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共同预谋并参与了犯罪过程。其中,王海剑具体实施了爆炸,犯罪情节恶劣,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属主犯;王伟、王安安协助了王海剑的犯罪,属从犯。
据此,5月1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主犯王海剑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王伟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从犯王安安被判有期徒刑6年。[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