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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额上限调至1820元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1日 06: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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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6月20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昨天下发《关于2012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1年月平均工资。《通知》要求,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其中,2012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2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就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通知》明确,2012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1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经过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82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118元。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8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据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每年度基数调整期间对各缴存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核查。全市各缴存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为进一步方便单位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推出多种缴存模式。除原有支票托收缴存方式以外,各单位还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委托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缴存方式或委托扣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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