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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网讯】据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消息,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1年月平均工资。此外,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820元,下限为180元。
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去年月平均工资
根据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1年月平均工资。
2012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2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2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1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1820元下限180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82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 3118元。
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8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定期核查企业缴存情况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每年度基数调整期间对各缴存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核查。各缴存单位应准备好职工用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工资核定表等资料以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单位须配合完成确定应缴存人数、实际缴存人数及提出整改措施等核查工作后,方可办理年度基数调整业务。
全市各缴存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或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于2012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