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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为建设单位戴“紧箍咒” 对工程安全负总责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8日 18: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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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武汉6月18日电 (记者 张芹)武汉市政府常务会18日审议并通过《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包括武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装修工程都将实施建设单位负总责的安全管理模式。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负总责,强调了建设单位对重大工程项目应履行的安全责任,规定了建设单位设置安全机构的要求。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并为前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督促和支持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其中,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对建设工程实施现场监督。

  为保障工程工期合理,《办法》还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从保证施工安全的角度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除此之外,《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措施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拨付给施工单位;剩余费用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分期支付,竣工时应当全额结清。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安全防护措施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重大工程开工前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或未制定应急预案等行为的建设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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