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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南康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南康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把作风效能建设列入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六条、120款,对责任追究对象和范围、主要内容、方式方法、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责任追究对象。问责对象包括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及其工作人员(含在编人员和聘任、借调人员)。二是明确责任追究范围。问责主要针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影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执行力不强、政令不畅的18种行为,在实施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履行行政复议,执行作风效能建设制度过程中存在的72种违规行为,以及对企业“三乱”的10种行为。三是明确责任追究方式。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确定问责方式。情节较轻的,给予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年终考核不称职、调离工作岗位、停职离岗培训;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或辞退。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四是明确责任追究程序。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机构从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之日起,要在3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事项,有明确的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进行调查的事项,无特殊原因,要在1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办法》还规定,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问责行为的,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进行问责的,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应当从重处理。确保干部作风集中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据江西省南康市纪委信息)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