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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 审查30日内认定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6日 12: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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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讯(记者马竞 通讯员张晶)石家庄市自2012年6月1日起实行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案件审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并作出责任认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0日。

  《办法》指出,石市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县(市)区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石市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其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办法》规定,案件调查应有调查人员两人,并应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制作笔录、写出调查报告,被调查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协助;案件调查时可以调阅、复制有关案卷及材料进行取证,必要时也可采取证据保全,案件调查时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应当回避。案件审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并作出责任认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0日。涉案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和责任人员可以在接到立案通知书15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责任追究机关应当依据其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进行复核,不得因申辩而加重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行政处理的种类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辞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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