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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顾小萍 沙文蓉)“请公布2005年至2012年1月期间小区公共收益账务明细。”“这是我们的财务机密……”昨天,原告御水湾小区业委会和被告南京之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白下区法院围绕这些年小区公共收益资金到底用在哪、以及协议过不得挪用的公共收益“蒸发”进行激辨。据悉,这也是我省首例“业委会状告物业公司讨要小区公共收益”案。
2004年建成的御水湾小区,现有1800多户住户和近200个商户。2005年,南京之江物业管理受房地产开发商委托接手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于今年1月正式撤出。之后,小区业委会聘请南京建宇物业接手该小区的物业管理。
据建宇物业测算,御水湾小区一年公共收益约60万元,包括公共停车位出租费用、电梯广告费等。
“已经撤出小区管理,每年60多万元的收益如何支配应该跟新物业交接,也应该让全体业主所知。”小区业委会副主任贾玉春告诉记者,为弄清楚之前的账目,他们多次找到之江物业,并通过街道协调,也发过律师函,但均被对方以“财务机密”为由拒绝了。
去年12月,小区业委会一纸诉状将之江物业告上了法庭,提出了两点诉求:一、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向原告交接2005年至2012年1月期间公共收益账务明细;二、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51个车库车位出租费(自2011年11月18日至2012年5月17日期间)59562.65元,以及被告多收取的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地面停车费28430元、物业费12135.3元,“去年11月14日,业委会和物业之间签订过一份《临时协议》,约定51个车位费由他们暂时代为收取保管,不得挪用,但他们退出管理后,我们多次索要此项费用,他们均以账上无款为由拒绝结算。”贾玉春说。
对于业委会的诉求,之江物业公司的辩护人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首先,2012年2月1日前的小区电梯等广告收益并没全部“拿到手”;更关键的是,在他们提供御水湾物业服务期间,很多业主拖欠物业费。
昨天是该案第一次开庭,激辨了两个小时后没有结果,双方选择再一次进行法庭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