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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意见(试行)》,对我省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进行了具体部署。
根据该意见,我省要通过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人才观念和责任意识,调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做好人才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人才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加快建设人才强省,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考核范围为各市、县(市、区),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管企业,省属高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
对各市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考核,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县(市、区)的考核,由各市负责组织实施;对省管企业的考核,由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省属高校的考核,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对省属科研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考核,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对省属医疗机构的考核,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实施;对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的考核,由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
对各市的考核,在各市自查基础上,采取数据考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定量考核与满意度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定性考核部分主要考核组织领导、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智力引进、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环境等方面;定量考核部分主要考核人才规模、人才引进、人才载体、人才创新创业能力、人才投入等方面。考核指标体系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满意度测评分别面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住地人才代表,驻地有关高校、科研单位、重点企业等用人单位,所辖县(市、区)等进行。同时,随机考核1―2个县(市、区)。
对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考核,采取实地考核与满意度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实地考核主要考核组织领导、发挥职能作用、贯彻落实人才规划纲要、人才宣传、沟通协调、系统内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满意度测评分别面向各市、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本系统有关单位等进行。
对各县(市、区),省管企业,省属高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的考核,由各市和省考核主管部门分别制定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和省考核主管部门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对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等次,及时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对领导干部调整、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张国栋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