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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网衡水5月20日电(占祥 春旺 东振)昨天从衡水市物价局获悉,6月1日起,衡水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新标准施行,凡在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免收停放服务费。衡水市物价局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发出关于调整和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通知确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市区(含桃城区、开发区和滨湖新区)。各县(市)物价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市区停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停车不足15分钟不收费
新标准规定,车辆停放时段分为白天(8时至22时)和夜间(22时至次日8时);停车不足15分钟(含15分钟)不收费;夜间停车不足4小时减半收取;宾馆、酒店院内白天停车不收费;连续停车超过30天以上部分,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住宅区、地下、医疗机构内停车场收费标准另行制定;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工程救险车、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免收停车费。
收费标准不公示可拒缴
停车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牌应设在停车场的明显位置,并标明停放车辆类型、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缴费条件、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车主和社会监督。遇有收费不公示或公示牌以外的收费项目、标准的情况,车主有权拒缴。
市区(含桃城区、开发区和滨湖新区)停车场公示牌由市物价局、市交警支队监制。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
收费须持证不能打白条
收停车费须持全省统一颁发的经营服务收费证。各经营性车辆停放场所在实施收费以前,按隶属关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证。申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合法有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法人资格证明及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市区(含桃城区、开发区和滨湖新区)停车场应提供市公安交管部门的备案手续;其它相关资料。
另外,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必须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不得使用过期发票、自制收据或者白条,不得一票多用或者只收费不给发票。
不执行新标准将被查处
新标准自6月1日起执行。衡价经费[2003]21号文件同时废止。衡水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对无证经营的、不实行公示的、超标准收费的和擅自变更收费标准的,将依法查处。市民如果发现有违反新收费标准的,可以打12358投诉。
关键词:衡水,停车,收费,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