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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记者从辽宁省总工会获悉,辽宁省将推动人大制定《工资集体协商法》及配套法律法规,从政府层面依法规范集体协商和工资集体协商行为。
当天,辽宁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省委、省政府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辽宁十大民生工程之首,连续三年纳入省委全会和政府工作报告。全省14个市都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有8个市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党政工作的目标管理之中。特别是沈阳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议,强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从2008年开始,沈阳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召开全市集体合同工作会议,不断推进、深化集体合同工作。2011年9月,《沈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当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工资调整幅度等事项都要经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协商,并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如果企业拒绝职工协商要求,或者不履行工资集体协议,调整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甚至无故解除其劳动合同,依据该《办法》规定,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按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在案,纳入诚信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沈阳市共签订集体合同4188份,全市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6.5%,集体合同履约率达96.1%,职工对集体合同满意率为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