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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规范基金会行为规定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7日 03: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政府法治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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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记者张维4月24日,民政部就《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基金会年度日常运作费用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日常运作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据悉,截至2011年底,我国基金会已有2500个,总资产已经超过600亿元人民币。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基金会的发展,民政部起草了上述规定,旨在为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的行为提供指引,促进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

  除了规范日常运作费用,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基金会因开展募捐以及为突发事件接收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自身网站和其他公开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成本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日常运作费用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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