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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全国第六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3日 17: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辽宁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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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朱勤报道眼下,对于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镇依路村低保对象王兴儒一家来说,好日子才刚刚开头,“这低保金年年涨,政府想得真周全啊!”

  城乡贫困居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一直是省委、省政府的牵挂。据了解,截至2月底,全省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10万户、206.5万人,其中城市58万户、114.9万人,农村52万户、91.6万人。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省政府确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各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省民政厅进行专题研究、专门部署,组成督察组深入各市进行督促落实。各市民政部门迅速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对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影响情况,科学测算城乡低保标准的调增幅度,不断提高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水平。

  截至3月30日,全省14个市全部发出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文件,确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城乡低保标准。

  据了解,此次城乡低保全面调增后,全省城市低保月平均标准由2011年年底的310元提至370元,提高60元,幅度19%;农村低保年平均标准由2011年年底的1930元提至2448元,提高518元,幅度27%。全省及各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幅度和增加额度均高于省政府要求。根据国家民政部的统计数据分析,我省目前的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在全国排名第六,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在全国排在第七位。

  据了解,目前沈阳、大连、鞍山3市城区低保标准达到每月400元以上,全省各市城区低保月标准全部达到300元以上;沈阳、大连、盘锦3市农村低保年最高标准达到3000元以上,全省各市农村低保年标准均达到2000元以上。

  时下,全省各市正在积极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和保障金补发工作,认真核对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按新标准确定保障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持续保证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省民政厅负责人介绍,为减少物价上涨给困难群体带来的影响,我省建立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适时进行补贴。省民政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对各市低保提标工作的指导,确保在短时间内圆满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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