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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V”仍可确认博主身份
法院认为,新浪微博对于账号进行加“V”实名认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不能仅以微博账号是否进行了加“V”认证来作为认定博主的唯一依据。该案中,被告小辉确认涉案微博账号上使用的头像为其本人,该微博账号关注的微群“某某中学”亦为小辉曾就读的学校,且案涉微博内容反映的相关情况正是小辉家附近花园发生的事件,小辉对微博内容予以确认。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对原告主张涉案的微博账号为被告小辉所有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小辉确认案涉微博发表的内容,且其无证据显示上述微博为其他人所发布,故法院认定案涉微博为被告小辉发布。
“死狗”等言语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认为,小辉发表的微博中,使用了“私自找自己家几个兄弟来冒签名”、“死狗(贪污村长)”、“自己村有这样横行霸道的人”、“之前贪污过唔肯认”、“……一直贪自己村的钱”等带有人格贬损性质的言语,且均配有照片,带有明显指定特定对象的特征。现并无证据显示6名原告作为村干部存在冒签名、贪污行为,被告申请的证人证言亦不能反映6名原告存在上述行为,故小辉的上述微博评论并不属实,且对6名村干部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