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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终身追责”先要厘清责任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0日 20: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光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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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5日,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制定并向全省法院下发《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对造成错案的法官实行终身追责,已调离、辞职、退休的也要被追责。河南省高院称,这项举措在中国属于首创(4月6日新华社电)。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既有至高无上的裁决权威,更有人权保障的沉重责任。河南省高院首推“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将“谁办案,谁就要负责一辈子”的理念融入对法官审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对于增强法官责任意识、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无疑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和积极的导向意义。

  既然是“错案终身追责”,其首要前提就应当是明确有效地厘清“责任”。早在1998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颁布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但由于在对错案的理解与界定、错案的追究范围、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追究程序的设置等方面过于简略和笼统,导致各地法院在操作实践中认知歧义和适用各异。笔者以为,强化对错案责任终身追究的规范,需着重把握三个关键环节。

  一是切实维护法官的独立审判权。错案责任追究应当遵循“权责对等”的原则,既然法官要对经手的案件终身负责,那么就应当充分给予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在时下中国特殊的司法背景下,尽管法律明确规定法官审判不受外来干扰,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却常常受到来自社会多方面的影响,尤其是一些重大敏感的刑事案件,法官更容易受到官方的某种暗示和社会舆论的影响。

  二是细化案件审理各环节的责任界限。案件审判要经过起诉、审理、判决等多个环节,而根据许多冤假错案的形成过程来看,其违规和失责的情形也常常呈现“链条式”的状态。因此,要真正体现“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的问责宗旨,就必须明确和细化案件审理各个环节的责任认定,包括主审法官、合议庭、庭长、审判委员,甚至主管院长的责任。

  三是要明确错案的认定程序。为防错案追责,案件办理环节上的各责任主体可能会形成利益链条,使得冤假错案的平反举步维艰,甚至“一错到底”。不管是业已平反的河南赵作海案,还是尚未纠错的河北聂树斌案,都印证了这一点。对错案的认定是追责前提,只有让错案认定公正、及时,追责制度才有实际意义。(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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