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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无证驾驶伤人 交强险应按责限额赔偿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5日 09: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闻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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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规定,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向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追偿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无证驾驶、醉驾、吸毒后驾驶等情形下的交通事故,交强险应按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同时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司法解释还规定,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下列情形,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修理或者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承揽人或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关司法解释还对改装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发生医保外的医疗支出、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谁承担等多种情形,作出规定明确赔偿责任。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21日。

  据了解,交强险赔偿限额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按照以往规定,保险公司垫付给受害者的金额最多为1万元。按新的解释,保险公司按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最多应垫付11万元。

  酒店提供泊车服务发生交通事故要赔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免费搭车事故车主可减责

  免费让别人搭车,途中遭遇事故,该当何责?有关解释规定,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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