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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7日)从省卫生厅获悉,河北省居民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已经确定,新标准调低了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同时缩小了食用盐碘含量的允许波动范围。自3月15日起,所有生产企业均须按新标准生产碘盐,此前生产的碘盐,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产品未标注保质期的可销售至生产日期之后三年。
去年9月,卫生部发布食用盐碘含量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由原来加工水平的35毫克/公斤下调至产品水平20毫克/公斤至30毫克/公斤。新标准还缩小了食用盐碘含量的允许波动范围,由原来的35毫克/公斤±15毫克/公斤调整为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的±30%。省卫生厅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河北省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确定河北省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为25毫克/公斤(允许碘含量的波动范围为18-33毫克/公斤);同时确定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群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为30毫克/公斤碘盐(允许波动范围为21-39毫克/公斤)。
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执行新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后,卫生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监测,密切关注调整食用盐碘含量对人群碘营养水平及健康状况的影响,认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评估,重点监测人群尿碘水平、每人每日食盐摄入量、甲状腺功能相关指标等关键变量,不断改进和完善食盐加碘的策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记者王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