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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食用碘盐含量新标准媒体沟通会。吕晓红 摄
长城网3月17日讯(吕晓红)16日,记者从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获悉,今后河北省居民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由原来的35mg/kg下降为25mg/kg,同时首次为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群提供“专用盐”,碘含量为30mg/kg碘盐。这一新标准从2012年3月15日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自3月15日起,河北省所有盐业生产企业均按新标准(18-33 mg/kg)生产碘盐,2012年3月15日前生产的碘盐(20-50 mg/kg),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未标注保质期的可销售至生产日期之后三年。
现状:河北儿童尿碘水平偏高
2006年至2011年,通过对167个供碘盐县(市区)每年开展的居民户碘盐监测显示,河北省95%以上的县(市区)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均达到90%以上。
2006年至2010年,在全省11个地市的22个碘缺乏病省级监测点开展的人群碘营养监测显示,8-10岁儿童的尿碘中位数在131.1μg/L至282.7μg/L之间。这些监测结果显示,河北省8-10岁儿童的碘营养比WHO推荐的适宜范围(100~199μg/L)略高,处于较适宜的水平。
提醒:三类人群“对症”补碘
“碘缺乏地区在河北省分布十分广泛,河北省172个县(区、市)中,除5个高碘县(区、市)外,其余167个县(区、市)均为低碘地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碘缺乏病流行。”,据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所副所长吕胜敏介绍,胎儿期缺碘容易引起流产、早产、死胎、先天性异常、地方性克汀病等;新生儿期主要引起甲状腺功能低下症;儿童期和青春期,主要造成甲状腺肿大、智力低下、体格发育落后等;成人期主要导致甲状腺肿及其并发症、碘致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他表示,高碘地区居民必须食用无碘盐,普通居民、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群应食用合格碘盐。
关键词:河北,碘盐,孕妇,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