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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改进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处有待改进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1日 05: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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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陈光中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亮点连连称道,但认为还是留有一些遗憾。

  “有几个地方就规定得有一些灵活,给司法部门留下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结果可能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陈光中说。

  1、 传唤证人出庭

  改进理由:法院掌握主动权,现实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很低,大约为1%

  这次提高证人出庭率,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做了一些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陈光中认为,前面的两个前提条件成立了,除非证人无法出庭,就应当传唤他到庭。现在又加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这个自由裁量规定,使法院掌握了证人是否出庭的决定权,很可能导致证人出庭率无法有效地提高,实际上使被告人与证人当庭质证的权利受到了削弱。

  2、死刑复核讯问

  改进理由:“应当”改为“可以”,规定得过于灵活

  刑诉法中的死刑复核,是关乎被告人命运的“最后一道闸门”,陈光中也格外关注。“死刑复核原来一审稿规定法官应当讯问被告人,这个规定过于绝对,一律都要讯问,中国那么大,要求法官每一个案件都讯问被告人,显然不大现实。”陈光中说,现在改为“法官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应当”改成“可以”了,“也就是说法官认为不可以就不讯问,又过于灵活,灵活到可以任何案件法官都不去讯问,也是合法的。”

  陈光中认为,人命关天,绝不可掉以轻心。“被判死刑的被告人享有向法官当面申辩的权利,应当得到满足。“应该规定如果在影响案件主要事实或证据问题上,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有异议,并提出要求法官当面讯问被告人的申请,法官应当讯问被告人,其它情况法官可以自由裁量。”

  3、 一审案件特殊情况的审理期限

  改进理由:可能会导致被告人被无限期羁押

  “还有一点可以改进的地方,是一审案件特殊情况的审理期限上的问题。”陈光中说。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时增加的新内容:“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而这次则改为:“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这实际是没有明确审限,会导致被告人可以被无限期羁押。”陈光中说,立法没有限定何为“案件特殊情况”并“需要延长”,这实际给了最高人民法院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这一条款最终通过,将意味着刑案一审可能没有明确审限,从而导致在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后法院迟迟不开庭,或一审开庭后无限期不宣判,从而使得被告人无期限地被羁押于看守所,这个时间究竟会有多长,谁也不知道。”陈光中说。

  “总的来说,刑诉法修正案有长足的进步,但如果现在某些缺陷在大会审议之中得到弥补、完善那就更好了。”陈光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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